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内容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行政审批条件
企业标准备案的产品包括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以外的产品。
 
申请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1份);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
(三)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1份);
(五)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1份);
(六)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不须提交(一)、(四)项及电子文本,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
申请表格
相关表格在线下载: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网址:http://www.szbqts.gov.cn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标准审查部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时限
一般企业:4个工作日为一审查周期; 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2个工作日为一审查周期; 食品等需要专家审查产品:20个工作日为一审查周期。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行政审批收费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下列情况下企业标准需要办理复审:
(一)企业标准登记备案超过三年有效期;
(二)上级标准已修订,或者企业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与上级标准冲突;
(三)企业标准存在不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可能带来人身健康危害、误导消费、不公平竞争或不满足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