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办理进口单位从深圳口岸进口药品备案,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 360号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令第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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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所进口品种需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同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 (二)货物到岸地为深圳口岸; (三)报验单位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 |
申请材料 |
(一)《进口药品报验单》(一式 2份); (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各一式 2份,需加盖公章); (三)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 2份,需加盖公章); (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一式 2份,需加盖公章); (五)购货合同(复印件一式 2份,需加盖公章); (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各一式 2份,需加盖公章); (七)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一式 2份,需加盖公章); (八)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一式 2份); (九)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各一式 2份,需加盖公章)。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第(二)项资料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法律依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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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进口药品报验单》可到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 www.nicpbp.org.cn )下载“药品进口报验程序”,由该程序自动生成软件,在电脑上操作完成电子申报。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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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政务窗口受理材料; (二)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三)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备案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对于有法律规定情形不应予以进口备案的,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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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受理后当日完成。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进口药品通关单》,一次性有效。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获得《进口药品通关单》后方可向海关申报药品进口。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