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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 月19日第九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 月19日第九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达到消防安全条件。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36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车条。


 
申请材料
1、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盖章);
2、 该场所的消防应急方案(原件1份盖章)。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7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申请表格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在http://www.sz119.gov.cn免费下载或受理窗口领取。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在、龙岗消防大队或受委托的特勤消防大队。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在、龙岗消防大队。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现场检查——申请人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无限制有效时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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