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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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36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申请材料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盖章); 2、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 3、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1份); 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原件,盖公章); 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应急方案(原件,盖公章)。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
申请表格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在http;//www.sz119.gov.cn免费下载或受理窗口领取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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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或受委托的特勤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现场检查---申请人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无限制有效时间。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