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准许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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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三款。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建筑工程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条件依据: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6); 3、《建筑内部装修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7、《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95)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10、《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GBJ74-84) 1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1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1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14、《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15、《低培数炮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16、《高培数、中培数炮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19、《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38-93) 2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2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22、《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3-92) 24、《电气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2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2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7、《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28、《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 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30、《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3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试行) 32、《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试行) 3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实际规范》(GBJ65-83)(试行)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35、《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36、《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3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3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89-85) 39、《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40、《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4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42、《泡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43、《国家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44、《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J33-88) 45、《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278-90) 46、《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4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48、《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申请材料 |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3、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原件一份) 4、消防工程施工信息回执;(原件一份) 5、〈消防产品选用登记表〉(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发布)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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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1、申请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复验收申报表》 3、〈消防产品选用登记表〉 在http;//www.sz119.gov.cn免费下载或受理窗口领取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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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或受委托的特勤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现场验收---申请人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申请消防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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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无限制有效时间。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在消防安全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