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准许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必须有深圳市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
申请材料 |
(一)《外国(港、澳、台)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原件1份);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国医师的工作经历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外国医师的学术成就(附论文复印件1份)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外国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推荐信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深圳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 (八)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外国医师近期免冠大一寸彩照4张。 |
申请表格 |
《外国(港、澳、台)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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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审批——合格的,核发《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香港、澳门医师来深短期行医的,其《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医疗活动。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