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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执业登记。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广东省医院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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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医院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每年校验一次。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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