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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一部分“婚前医学检查”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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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3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后,方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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