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卫生局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四)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申请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1份)。
申请表格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表格下载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考核(考核程序见附件2);
(二)申请:
  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发证:
  审核机关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审批机关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期限规定。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