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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四)《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申请材料
(一)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深圳市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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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市卫生局递交申请材料,市卫生局通过审核作出是否认定资格的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核合格的,在该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增加相应科目,无期限规定。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后方能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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