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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市内音像连锁经营资格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31条、第32条、第47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第14条
3、《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和直营门店)直接向本机关申请立项和发证;设立音像制品超市和设立百货商场配套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由拟设立音像制品超市所在地或该百货商场所所在区区文化局受理、初审,由本机关终审发证;  
行政许可条件
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有10个以上的直营门店;
4、具备两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5、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7、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8、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至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连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9、所属单个直营门店经营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10、连锁总部与直营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12、 符合音像市场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许可条件:
1、 直营门店经营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2、 直营门店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 直营门店与连锁总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4、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至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零售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 符合音像市场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
立项申请应提供:
1、设立申请书(收原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章程(收原件);
4、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5、资金信用证明;
6、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和已有直营门店经营证照;
7、《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收原件);
8、开店计划(收原件);
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供市、区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批条件第(八)项所列情况的证明(收原件);
10、申请人管理人员的资料(收原件);
13、 申请人关于连锁经营的配送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的规章制度(收原件)。
发证申请时应提供:
所属10家直营门店的经营证照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收复印件需核原件,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直营门店: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收原件);
2、市内音像连锁公司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一式两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3、《文化经营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收原件);
4、单个门店的营业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者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和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两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5、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式两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表格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办文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下载: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doc
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doc
申请书范本.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程序
连锁公司立项: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立项的,发出立项批准文件;不同意立项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应在1年内,组建完成连锁公司总部、配送中心和连锁直营门店。
连锁公司领证:
1、申请人在组建完成连锁公司总部、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后,向市文化局提出领证申请;
2、主管处室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核合格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直营门店)程序: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时限
1、立项:10个工作日;2、 发证: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当年有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领工商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交原发证部门年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市政府令 第16条).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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