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文化局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
印制境外出版物(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体艺术、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除外)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条、第19条;
2、《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新出[2003]7号)第一条第(三)款。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1、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2、持有关著作权合法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条、第19条)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定的加工合同书(原件1份);
5、《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原件1份);
6、《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原件1份);
7、著作权证明文件、有关出版物样品;
8、《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
(依据:《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粤新出[2003]7号)第四条)。
申请表格
1、《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2、《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此表格由办文窗口发放,不提供下载.
下载:
申请书范本.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程序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审批;
3、同意的发放《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理由。
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有效期限:法规无明文规定,以申请单位的生产合同期限为准。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之后方可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