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印制境外出版物(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体艺术、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除外)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条、第19条; 2、《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新出[2003]7号)第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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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行政许可条件 |
1、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2、持有关著作权合法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条、第19条)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定的加工合同书(原件1份); 5、《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原件1份); 6、《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原件1份); 7、著作权证明文件、有关出版物样品; 8、《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 (依据:《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粤新出[2003]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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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1、《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2、《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此表格由办文窗口发放,不提供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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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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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审批; 3、同意的发放《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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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有效期限:法规无明文规定,以申请单位的生产合同期限为准。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领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之后方可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