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39号令)第四、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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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行政许可条件 |
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8、非公有资本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 法律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第39号令第八条;《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第九条。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5份),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5份);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5份);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原件5份);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复印件5份);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复印件5份);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复印件5份)。 法律依据:国家广电总局39号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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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在深圳文化网下载或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办文窗口领取或在本网页下载附表。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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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文化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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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1、办文窗口受理材料; 2、经审查同意的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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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无有效期。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收费。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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