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用及其他印刷品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7条 2、《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文件粤新出[2003]7号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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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行政审批条件 |
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1份); 5、《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备案表》(4联单原件)。 (以上材料为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要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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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有申请表格,《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备案表》,由我局办文窗口免费发放。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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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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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行政审批程序 |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备案; 3、在《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
行政审批时限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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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由申请单位按相关合同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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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无。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