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对外文化交流(初审)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1、《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1997年6月27日)第2条、第3条、第7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1993] 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62条; 4、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5、文外发〔2001〕15号 (秘密)第1条 、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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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行政审批条件 |
1、我市赴外交流 (一)我市单位或个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展览: (1)申请者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艺术表演团体或演艺员; (2)申请对外交流的节目或艺术品不违反外国的法律、法规; (3)有外方的正式邀请; (4)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二)我市赴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举办文物展览 (1)文化出国(境)展览组织者必须具有经国家文物局审核认定的承办文物出国(境)展览资格; (2)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展品,必须是经文物部门注册、登记、确定级别的,其中主要展品应是在国内报刊发表或是在国内正式展出过的; (3)一般采取有偿展出方式,不得采取租赁方式; (4)有经费保障; (5)有展览场地; (6)有相应安全设施及保安措施。 2、外方来我国(境)内交流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申请来我市演出的节目或展览的艺术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德; (2)演出或展览有确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3)外方有来深演出或展览的明确意向; (4)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二)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我市举办文物展览 (1)必须有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厅的批复文件; (2)有展览场地; (3)有经费保障; (4)有安全设施及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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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文物展览,来深参加重大国际性或多边国际性文化活动,须递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1)引进文化交流项目的理由或举办重大国际或多边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的理由;(2)我国引进该项目的单位名称(项目由哪个省引进);(3)拟请对象所属国家和地区;(4)一行人数;(5)来深起止日期(演出、展览场次时间);(6)演出、展览具体地点;(7)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8)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展览团体介绍,主要成员简介,举办重大国际性或多边国际性文化活动的情况说明; 3、演出节目单及录像、录音带等、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 4、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 5、成员名单 6、成员护照复印件 7、引进该项目单位给我局的商函 8、举办艺术表演展览场地及安全设施和保安措施 (二)我市单位或个人赴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文物展览,参加重大国际性赛事、会议,学术交流等多边国际文化交流活动,须递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1)出访理由;(2)出访国家名称(3)一行人数;(4)出访起止日期(演出、展览场次时间);(5)演出、展览、重大国际赛事、会议或多边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具体地点;(6)经费来源和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收支预算;(7)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邀请函(中外两种文本)或上级部门任务批件;邀请函需写明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 3、国际赛事、会议或多边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情况说明; 4、演出节目单、录像(录音)带等、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 5、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 6、出境或出国人员名单; 7、出访人员单位同意函(指申请单位特邀的外单位人员) 8、艺术表演展览场地及安全设施和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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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无表格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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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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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国家文化部、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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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的报省文化厅、国家文化部;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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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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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批文,无有效期限。 |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领取批文后方可进行文化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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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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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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