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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规定》第8条;
2、1994年2月3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行政审批条件
1、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法律依据:1994年2月3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4份);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申请需提供星级证书(复印件4份);
5、境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4份)。
(法律依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第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有表格。《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审批程序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分管局长审核,同意的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许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有年检,每年省广电局下发年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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