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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新闻出版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
2、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5日);
3、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4日)。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行政审批条件
1、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期刊);
2、中央和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及新闻性期刊;本省党委机关报社和本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
3、报刊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4、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5、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及非新闻性期刊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申请材料
1、设立记者站的书面申请(附申请报告规范性文本)。内容包括设站理由;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原件2份)
2、报刊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3、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简况”原件2份、“资格证明”复印件2份并须核原件)
4、报刊社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5、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复印件2份)
6、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复印件2份)
7、报刊社出版许可证。(复印件2份)。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无。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程序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报深圳市委宣传部会签后报省新闻出版局;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理由。
行政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属于初审,无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批文后方可上报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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