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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文化局(挂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深圳市文物局牌子,分别简称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局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产业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及文物事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
(五)管理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指导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稽查;指导和协调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文化、广播影视、出版物及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审批、核准文化经营项目。
(六)组织实行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工作制度,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社会行业的监督管理,审核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单位、网上传播视听节目经营单位及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系统业务申请。
(七)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技术监测工作。
(八)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驻深记者站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九)负责监督管理公开报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组织审读工作。
(十)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和出租管理;审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出版行为。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印刷企业、出版物及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制;对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单位,印刷企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制作、进口、发行单位以及新闻单位驻深记者站分别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以及行业的培训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以及文物管理和保护;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区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
(十六)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