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利用河滩地、沙洲,航道整治的各类工程,跨线、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条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二)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专题报告的结论可行(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及设计图(原件3份); (二)项目主管单位意见(原件1份);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原件3份)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五)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粤水管〔2002〕50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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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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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管理范围;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管理范围;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管理范围。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海堤管理范围。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管理范围;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管理范围;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管理范围。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海堤管理范围;
(三)填堵河道沟叉、废除防洪围堤的经深圳市水务局审查,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