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包括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引水和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管道、构筑物和排污口等工程。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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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二)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法律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第七条、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原件3份);
(四)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原件3份);
(五)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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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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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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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旅游项目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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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