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2、《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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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2、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3、资产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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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申请人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号窗口免费索取表格,或登陆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www.szzw.gov.cn)免费下载表格。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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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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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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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1、申请人向深圳市人事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号窗)报送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 3、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 4、本机关领导复审后签署意见; 5、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6、在6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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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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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免费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本项行政许可无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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