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气象局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1份)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下载: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表格.doc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文本.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二、市气象局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审核合格的,市气象局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五、市气象局自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名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