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内容
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申请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外交部外发(1999)15号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申请。 
行政审批条件
(1)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提出申请;
(3)我驻外使领馆的函电;
(4)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及广东省外办的通知

 
申请材料
(1)填写《申请外国人入境签证审批表》;
(2)详细申请报告(须用带有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的信笺打印,详述具体来华目的、行程安排,加盖公章);
(3)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上年度年审)或单位成立批复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最新工商登记注册资料(首次申办单位必须提供,再次申办单位随机抽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5)上年度国税局、地税局纳税证明(首次申办单位必须提供,再次申办单位随机抽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6)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信息);
(7)曾来华外国人必须提供以往来华签证及入出境记录复印件;
(8)邀请单位与被邀请人业务往来的证明文件,如海关报关单、银行信用证等;
(9)来华就业或任职者还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来华就业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在非国籍国办理签证者还需提供所在国的居留证或工作证明;
(11)市外办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1~10项以外的相关资料。
申请表格
《申请外国人入境签证审批表》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
行政审批程序
1、前台窗口接件、初审和录入
2、审批批件
3、打印签证通知
行政审批时限
临时商务签证:4个工作日; 工作签证: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任务批件有效期三个月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根据审批的权限,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或深圳市委、市政府、外事办批准,即可生效
行政审批收费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