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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对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和技术颁发出口许可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三)《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9号)第二十条;
  (四)《中国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五)《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8号);
  (六)《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59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属配额限制的有数量限制,无配额限制的无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
(二)属配额限制的应先按规定取得相应配额。
  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二) 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须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地方审批部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市贸工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贸工局审证——申请人领取出口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二)商务部审批部分:市贸工局初审后转报商务部。
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行政许可程序
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市行政服务大厅市贸工局窗口,由市贸工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办理。
企业如遗失出口许可证,应立即把书面报告交市贸工局窗口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企业如需重新办理出口许可证,把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交市行政服务大厅市贸工局窗口申请重新办理。

行政许可时限
接到企业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该许可证本年度有效,但可延期至下年度的2月28日。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及到银行办理结汇
行政许可收费 20元/份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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