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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市或区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进口酒类卫检报告及中文标签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申请表格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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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