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制定通过, 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条 |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审批条件 |
1. 申办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 2. 软件出口项目不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禁止、限制目录内 |
申请材料 |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要求介绍双方公司名称,进口方情况,合同概况,说明资金来源。如合同中的支付方式选择提成,需说明计算依据及方法)。 2.《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表》(网上下载填写打印) 3.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文本。 4.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国内企业验原件) 5. 内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验原件) 6. 外资企业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材料非中文本的都必须附中文翻译文本,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
申请表格 |
软件出口 《软 件 出 口 合 同 登 记 表》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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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行政审批程序 |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处领导复审; (四)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核; (五)出具《登记证书》。 |
行政审批时限 |
符合条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与合同有效期限相同。 |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凭者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