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新建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执行。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
申请材料 |
(填报《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核验后返还; 建筑设计方案图(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方案中应有每栋单位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 易地建设请写申请,盖公章。 说明 应认真如实填写《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设计指标等内容可咨询设计单位,民防办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情况核定有关人防要求。 发出文件 《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3份; 免建项目同时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凭《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复印件、缴费收据(验原件并复印1份)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
申请表格 |
|
| 下载: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二)审批人员初审;(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
行政许可时限 |
办文时限
普通项目:10个工作日。
重大项目:6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
| 行政许可收费 |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四)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十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