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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ATA单证签发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世界海关组织《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其后1990年《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行政审批条件
ATA单证册的申请人是居住地或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所有人或可自由处分货物的人。
 
申请材料
(1)ATA申请表,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法人则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ATA货物总清单
申请表格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行政审批程序
(1)提交所需材料

(2)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者贸促会认可的书面保证。
(3)缴纳ATA单证册申办手续费。

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日3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行政审批收费 ATA单证册的基本手续费包括货物去一个国家所需要的整套通关文件的基本费用,以人民币计算。

基本手续费收费表

货物金额 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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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以下 500元

50,001-100,000元 700元

100,000-500,000 1100元
元 1,100元

500,001-1,000,000元 1,400元

1,000,000元以上 1,900元

代办费300元/份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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