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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为企业代办领事认证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第13款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所送使馆要求的商事文件 
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企业可以将认证文件(如产地证、发票等)及代办领事认证申办表一起交给贸促会
申请表格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行政审批程序
1、需要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企业可以将认证文件(如产地证、发票等)及代办领事认证申办表一起交给贸促会;
2、贸促会根据企业提交的认证文件和代办领事申办表进行审核,确认企业名称、使馆、份数等与申办表所填写的内容一致,表上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需要向使馆提交的材料等是否齐全;
3、贸促会审核无误后即可接受企业的申请,企业向贸促会预付代办费、认证费、外交部费及使馆认证费;
4、领事认证办好后,贸促会从外交部将文件取回并核销,然后通知企业取文件,外地客户由贸促会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相关人员
行政审批时限
即日办理,文件返回时间则根据使馆要求待定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行政审批收费 代办费110元/份,使馆费用据不同使领馆出证项目收费,以转帐形式交费,帐号与开户行在申请代办时领取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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