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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如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上市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屠宰检疫检验
  1.动物屠宰前逐头(只)经临床检查合格;
  2.其中待宰的畜须经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
  3.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需提供: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或《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原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4.《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二)口头申请需提供: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
  2.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3.《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4.《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申请表格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除口头申请外,用于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附表1),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用于动物产品(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的《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附表2),可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免费领取。
  上述表格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范本)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受理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请]。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受理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检疫申请]。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对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检疫]。
行政许可程序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可口头申请,也可填表申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申报检疫,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条件,发

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动物产品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货主必

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

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

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申报检疫,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派检疫人员

到现场进行检疫,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把动物送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条件,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

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

种蛋)送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

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送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

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出售或调运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货主需在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提前十五天申

报检疫—→进行检疫—→符合检疫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我市启运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货主在启运前报检—→进行检疫(必要时可进行实

验室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在出售和运输前必须报检—→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

疫合格,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屠宰检疫,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按照检疫规程对屠宰的动物实施现场同步检疫,检疫合

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标志,标示检疫检验条码。
  由市外运入本市的动物产品,货主必须填表申请,并提供《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

,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检验室化验的,抽取样品经实验室检验

合格后,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时限
  1天;如果需要化验室检验的,视检验时间长短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特殊用途的动物有效期可延长到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演出、比赛。
  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
行政许可收费   不同动物检疫收费不同,具体按深圳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府〔2000〕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屠宰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府〔2005〕85号)。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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