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一)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动物饲养场从事相应活动; (二)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从事相应活动; (三)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孵化厂从事相应活动; (四)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从事相应活动; (五)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六)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七)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八)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各类动物隔离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九)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十)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禽类屠宰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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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的条件(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1、选址、布局方面: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要求: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隔离设施要求: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方面:有专职的防治人员,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消毒设施: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防疫制度方面:必须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生产区域分布要求: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人员方面:有专职的防治人员,直接接触繁育动物、清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4、种用动物要求: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污水、污物处理及消毒要求: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制度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三)孵化厂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是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与周围环境关系: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3、孵化设施防疫要求:孵化的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消毒设施:有种蛋熏蒸消毒的设施; 5、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消毒设施: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制度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四)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方面: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方面要求: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检疫要求:要设有检疫室; 4、车间要求: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运载工具、容器要求: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消毒设备; 7、屠宰工具要求: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及检疫人员要求: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制度建设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要求: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隔离间及污物处理方面要求: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无害化处理方面要求: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制度建设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要求: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清洗、消毒设施方面要求:必须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无害化处理方面: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要求: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制度建设方面: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要求: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原料贮存场地: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3、污物处理要求: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消毒设施要求:有消毒设施、设备; 5、制度建设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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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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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
行政许可程序 |
递交申请材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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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