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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二条、第四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须每年进行营运检验;
2.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要进行营运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1.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2.违反下列制造、改造规定的:
(1)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2)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3.违反下列维修规定的:
(1)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2)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3)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供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进口的渔业船舶,应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供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无。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申请表格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rar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范本.rar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行政许可时限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年度有效;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当次有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取得渔航安全的技术许可。
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船舶检验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渔业船舶每年进行一次营运检验,要求在前次营运检验的有效期届满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营运检验。需检验的渔业船舶可就近向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0〕37号)第二篇第一章第三节、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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