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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证件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还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六)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如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八)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验原件);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验原件);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的临时检验证书(验原件);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验原件);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提供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验原件);
(二)航行签证簿上显示已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提供职务船员的有效职务证书(验原件);
(三)船舶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验原件);
(四)航行签证簿上显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验原件);
(五)上述证书应显示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如未交付,应提供担保证明材料(验原件);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提供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的材料(验原件);
(七)须在危险货物装船前2天向渔政部门申办《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申请表格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范本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4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申请船及托运单位各执1份),当次有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取得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许可后方可在渔港装卸危险物品。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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