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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属于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并经现场检疫合格。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申请表》(原件1份)。
申请表格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申请表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示范本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种子、苗木产地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定期到生产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检疫合格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80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产地检疫合格证》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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