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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林业植物经产地检疫合格后,申请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可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于苗木等生产周期比较长、易发生病虫害的林业植物,需要以产地检疫的方式进行监控)。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有关产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
森林植物产品产地基本情况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产地的建设时间、生产品种和规模、种苗来源、栽培管理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联系人及电话等。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2.2.1.2项。
申请表格
无。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行政许可程序
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2.6.2项。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证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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