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许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如木材、木制品、苗木等)运输出省或证明该批次林业植物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需要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原件1份); (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三)调运单位证明(载明办理人的身份及货物的数量、包装、运输工具、起运时间及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原件1份)。 法律依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3.1.1.1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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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办证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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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行政许可程序 |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运输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境或证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但需收国内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收取。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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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