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许可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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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申请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二)《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木材加工设备目录清单(原件1份,需核对设备购置发票原件); (五)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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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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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受理申请,到现场核实—→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后方可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