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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二)《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木材加工设备目录清单(原件1份,需核对设备购置发票原件);
(五)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rar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示范.rar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受理申请,到现场核实—→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后方可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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