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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林区运出木材。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木材加工经营者,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初次运输木材的,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进口木材的,取得海关手续;
(四)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
(五)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已交纳林业税费。
具备第(一)至(四)中任一项条件并同时具备第(五)项条件方予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木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木材加工经营者)(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初次运输的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海关手续(对进口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按规定应交纳林业税费的票据(含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表格
无。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林业局。
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材料—→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受广东省林业局的委托受理申请—→广东省林业局审批—→核发《木材运输证》。
行政许可时限
即时办理。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木材运输证》,当次有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木材运输许可后方可从林区运出木材。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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