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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征用占用林地。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
(二)林地权属清晰并且已签订了有关的补偿协议;
(三)征用或占用50亩—100亩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写《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征用或占用100亩以上(含100亩)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林业勘测设计单位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五)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六)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七)法人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八)《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5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使用林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该表格请亲自到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免费领取。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广东省林业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决定;
(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第(一)项规定数量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程序
到区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取表格—→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广东省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逐级审批。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征用占用林地许可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申请人应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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