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许可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 许可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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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2.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第六条。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第十一条。 |
申请材料 |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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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表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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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农业厅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3.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林木种子: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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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2.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申请表并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林木种子: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决定;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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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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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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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活动。 取得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主要林木的种子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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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