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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海域使用(初审)。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二)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3份);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原件3份);
(三)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原件3份);
(四)资信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海域使用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海域使用申请书
海域使用申请书范本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初审,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一)下列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1.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2.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3.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海洋局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用海项目进行初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15年;
(二)拆船用海20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海域。
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是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需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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