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许可水产苗种生产。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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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第十二条。 |
申请材料 |
(一)《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生产场地证明(原件各1份); (二)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提供原、良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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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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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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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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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