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主要指“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经营动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列明的物种;
(二)申请经营动物来源合法;
(三)具有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状况:
1.属于批发经营的,要求具有公开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30万元以上;
2.属于市场零售的,要求有固定的场所,流动资金达1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5万以上;
3.属于酒楼等食肆加工出售的,要求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原件2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经营动物来源证明材料:
1.属于批发或市场集中零售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2.属于酒楼加工出售的,来源于市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文(复印件2份);来源于驯养繁殖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六)经营利用需要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rar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范本范.rar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而定。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后方可出售、收购“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要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
(一)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6%收费(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4%收费(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成交额2%收费;
(二)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费;
(三)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费;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收费。
法律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