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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40号,1995年5月1日颁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行政审批条件
(一)拥有港澳和深圳市渔港双重户籍港澳渔船;
(二)持有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
(三)拟雇渔工是广东籍男性劳动力;
(四)拟雇渔工年满十八周岁;
(五)拟雇渔工具有中深海海洋捕捞能力;
(六)拟雇渔工持有《出海船民证》;
法律依据:第1、3、4、5、6项是《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40号,1995年5月1日颁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第2项是《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粤港澳流动渔船渔工作业证》审批表(原件1份);
(二)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渔船《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民)》(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拟雇渔工《出海船民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拟雇渔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拟雇渔工黑白大一寸照片2张。
法律依据:第1、3、4、5、6、7项依据《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2项依据《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表格
《申请〈粤港澳流动渔船渔工作业证〉审批表 》
该表格可到各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领取,或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窗口领取。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蛇口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
盐田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
南澳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窗口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初审,报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审批,由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办证。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送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审批—→报送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办证。
行政审批时限
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粤港澳流动渔船渔工作业证》,有效期限1年。
法律依据:《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粤港澳流动渔船渔工作业证》并办理户口登记后,可到粤港澳流动渔船工作并可随船进入指定的香港渔市场作业。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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