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九)其他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987年2月17日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 5、《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0〕第6号)。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
申请材料 |
1、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3、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4、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打印、合作各方签字、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7、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9、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打印、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10、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前列文件:第1项中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文件为外文的,必须报送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打印、外国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国投资者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第6、7、8和9项所列文件必须报送中文文本。 注: 1、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即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加盖公章;如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则由自然人签字; 2、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
申请表格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申请书参考格式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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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凡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属我国《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业和允许类(不含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平衡的专营专控项目),且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罗湖区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和变更,其中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市级或以上审批机关审批外,其余可在罗湖区贸易工业局办理,超出以上范围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负责办理。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科室负责人复审; (四)局分管领导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 行政许可收费 |
免费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七部门联合年检。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4〕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