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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九)其他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0〕第6号);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987年2月17日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9、《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71号);
10、《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市罗湖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就延长经营期限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及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历次变更的补充章程);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注: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凡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属我国《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业和允许类(不含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平衡的专营专控项目),且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罗湖区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和变更,其中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市级或以上审批机关审批外,其余可在罗湖区贸易工业局办理,超出以上范围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负责办理。
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科室负责人复审;
(四)局分管领导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免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七部门联合年检。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4〕10号)。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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