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公司名称;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地址;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名称; (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期限; (五)异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入深圳市罗湖区; (六)深圳市罗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出深圳市; (七)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质押; (八)外商投资企业解除股东股权质押。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九)其他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0〕第6号);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987年2月17日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9、《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71号); 10、《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在深圳市罗湖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申请材料 |
注:以下(一)至(四)项变更事宜,企业应先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湖分局申请变更登记,再向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公司名称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3、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注: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地址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地址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3、地址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注: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名称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股东名称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中方股东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中方股东盖章)及其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境外股东名称变更的,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境外股东盖章,注:此项为外文的必须附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打印、境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境外股东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 4、各方投资者就变更股东名称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及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历次变更的补充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对由深圳市审批的项目,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可免交);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注: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期限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出资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期限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4、各方投资者就变更出资期限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及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历次变更的补充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对由深圳市审批的项目,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可免交)。 注: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五)异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入深圳市罗湖区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申请迁入深圳市罗湖区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7、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及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外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及历次变更的补充章程(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8、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企业盖章); 9、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10、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章程 (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注: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六)深圳市罗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出深圳市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申请迁出深圳市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7、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及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外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及历次变更的补充章程(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8、深圳市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歇业)申请表》、深圳市地税局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清查检查结果表》(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9、迁入地政府审批机关关于同意企业迁入的征询意见函(原件1份)。 注: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七)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质押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验原件);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质权人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注: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八)外商投资企业解除股东股权质押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解除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注: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
申请表格 |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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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罗湖区贸易工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凡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属我国《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业和允许类(不含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平衡的专营专控项目),且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罗湖区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和变更,其中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市级或以上审批机关审批外,其余可在罗湖区贸易工业局办理,超出以上范围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负责办理。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科室负责人复审; (四)局分管领导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一)至(二)项变更事宜取得批准证书; (三)至(四)项变更事宜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 (五)、(七)、(八)项变更事宜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项变更事宜取得批文后方可办理异地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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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免费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七部门联合年检。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4〕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