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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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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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1、行政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条) 2、方式:直接申请 |
行政许可条件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条 1、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2、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3、租赁不少于一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且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4、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于联网的电脑及传真、复印设备; 5、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
申请材料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1、《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2、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 3、主要负责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6、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赁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说明: 以上资料除第2项、第3项查验原件,留复印件(规格:A4纸,按名册所列顺序在《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中张贴装订),其余交原件。 |
申请表格 |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可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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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向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申请。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决定。 |
行政许可程序 |
1、申请者向劳动部门递交申办资料; 2、劳动部门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 3、劳动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4、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签发《公益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 |
行政许可时限 |
15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1、行政许可证件:《公益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2、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领取《公益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可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年审办法为: 1、年审时间:每年1月2日至2月28日(逾期不受理年审资料); 2、年审对象:属于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证》的职介机构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 3、年审上报资料: (1)、《职业介绍许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3)、《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表(可复印),贴近期1寸彩色照片; (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上报)。 4、年审内容: (1)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备; (2)上年度职业介绍机构被投诉的情况; (3)上年度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情况。 5、宝安、龙岗两区的职介机构分别由所在辖区的劳动部门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并由区劳动部门于每年3月5前将年审资料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统一公告。 6、不按期提交年审资料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