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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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行政审批条件 |
(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法律依据: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府令第120号)第十三条。 |
申请材料 |
(一)正常退休: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提前退休:
1、正常退休所提供的上述材料;
2、申请人属病退、退职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申请人属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员工的,还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人属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还应提供是否已从原关闭、破产或改制国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之附件;《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第一条。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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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区管理处。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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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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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时限 |
受理之后60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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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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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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