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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参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行政审批条件
企业参保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死者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对象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五)供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六条。
申请表格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区管理处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受理之后15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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